【通關監管】《關于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 發布時間:2022-04-2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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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監管】《關于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港口綜合競爭能力,規范和便利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海關總署決定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
一、修訂依據
?《交通運輸部關于取消內外貿同船運輸以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承運轉關運輸貨物備案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4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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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我國港口綜合競爭能力,規范和便利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海關總署決定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
一、修訂依據
《交通運輸部關于取消內外貿同船運輸以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承運轉關運輸貨物備案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4年第3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若干海運政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2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
二、修訂內容
(一)有關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的概念理解和新的調整變化
1. 概念理解
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是指從事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外貿內支線船舶,經海關同意后可充分利用剩余的艙位同時承載內貿集裝箱貨物,即船舶同時載運轉關運輸集裝箱貨物和內貿集裝箱貨物。
2. 新的調整變化
新公告規定:航運公司擬開展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主管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變化解讀:新公告不再對“港口企業”“監管場所”提出專門要求。
(二)有關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的概念和新的調整變化
1. 概念理解
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是指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沿海港口之間從事外貿集裝箱的國內段運輸,即船舶同時載運外貿集裝箱貨物和轉關運輸集裝箱貨物。
2. 新的調整變化
(1)新公告規定:航運公司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應當參照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監管的相關要求,向業務經營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變化解讀:考慮到便利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開展沿海捎帶業務,新公告規定企業向“業務經營地直屬海關”辦理船舶備案手續。
(2)新公告規定:擬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為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的,應當獲得交通運輸部核發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開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備案手續。
變化解讀:根據交通運輸部開展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情況,新公告明確相應規定。
*2021年11月9日,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的批復》(國函〔2021〕115號),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臨港新片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指出,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與上海港洋山港區之間,以上海港洋山港區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試點,試點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規定:國際航行船舶開展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時,應當在符合交通運輸部限定的關于航線、貨物、可開展業務的時限等范圍內,根據海關轉關業務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航運公司不得將備案船舶轉租他人。
變化解讀:結合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24號、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新公告提出相關規定。
① 對于中資航運公司,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5年第24號,注冊在境內的中資航運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紅旗國際航行船舶,經營以自貿區開放港口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沿海對外開放港口與自貿區開放港口之間的捎帶業務。從事上述業務時,應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中資航運公司不得擅自將經備案開展試點業務的船舶轉租他人。
② 對于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告2021年第72號開展業務試點,且不得擅自將經批準開展業務試點船舶轉租他人。一旦轉租,自船舶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該船舶自動喪失開展業務試點的資格。此外還規定,除依照該公告批準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運輸部其他規定批準開展沿海捎帶業務試點的中資航運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運中國港口間的集裝箱貨物,包括不得承運在國內一港裝船、經國內另一港中轉出境,或者經國內一港中轉入境、在國內另一港卸船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貨物。
(三)公告生效日期
公告自2022年1月28日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44號廢止。
三、海關提醒
1.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39號(關于明確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監管有關事項的公告),來往港澳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裝載進出口貨物與非進出口貨物。
2. 登錄中國海關互聯網門戶網站,搜索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2號(關于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可以查閱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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